EB-5 投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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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1日,卜宏蕾律师将在加州南湾Mountain View举办EB-5投资移民讲座,讲座详情点此

EB-5简介

美国投资移民起源于美国国会1990年制定的美国投资移民法,属于工作移民的第五类优先,通常称之为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立法目的是希望用给外国人提供美国永久居留权的方式(绿卡),吸引外国人到美国投资。关键要求是外国人的投资资金要达到一定金额,并且每个投资人的投资能达到为美国创造出创造至少十个全职就业机会。正常的投资门槛为100万美元,但对高失业率地区和非市镇化的农村地区,投资门槛可降低为50万美元。根据美国投资移民法,投资移民签证的名额是每年一万名。

1993年美国国会推出了投资移民的试点法案, 增加了投资区域中心运作模式,即投资人可投资到获得移民局认证的区域中心,由区域中心代为运作项目。相较于直接投资模式, 区域中心模式的的最显著优势是工作机会的计算可采用间接就业名额,而不必只限于直接就业名额。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教育程度及与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关键要求是证明资金来源为合法取得。资金来源可是个人/公司收入、借款或赠与。一个人申请,全家(指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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