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国做律师 | LLM学生在美国如何找工作?听通用汽车法务讲述职业之路
2017-03-06 刘晓笑 律芽
卜宏蕾律师,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在通用汽车上海分公司担任法务5年后,赴美深造,在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完成LLM学位后,起初在自己一直钟情的公司法领域求职未果,转而进入移民领域。经过几年的工作沉淀,终于放弃执念,将热情投注移民法,并结合自己中国法、公司法的背景,专注投资移民,成为了硅谷L1跨国公司高管工作签证和EB5投资移民签证领域别具特色的专家型律师。想知道通用汽车法务的工作体验是怎样的么?想知道LLM学生如何在美国找到工作么?想知道什么是L1,EB5,少数股东持股么?那就快点来看今天的节目吧~
作者:刘晓笑 xiaoxiao.liu@uchastings.edu
“现在大家知道LLM学生找工作很难,但是在十年前,找工作更难,当时的难度是超出想象的,根本没有预测到。直到两三年后我遇到了一对香港夫妇,他们的一番话让我终于放下执念,开始自己真正的律师执业。”
卜宏蕾律师访谈
来自律芽
1、您在复旦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后就在上海的通用汽车担任法务开始工作了。通用汽车是全球著名的五百强企业,在上海的通用汽车法务工作一定也不简单吧。请问您那段工作经历是怎样呢?
我从复旦大学毕业后,在上海工作了八年,前三年曾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以及德国最大的仪器仪表公司E+H的上海合资公司工作,后来就到了上海通用汽车,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我去上海通用汽车的时候,还在筹备阶段,当时筹备组织有26个人,我算是上海通用汽车最早的员工之一。1997年上海通用汽车项目被列为上海市政府十大市政工程的第一位,也就是说一个企业的项目成为市政府的年度头号项目,在当时很醒目的的一个合资项目。上海通用汽车第一辆车下线的时候,也是上海市副市长来主持的下线仪式。我非常感激通用汽车给我一个很好的平台,让我有很多接触涉外法律业务的机会,我们那个时候谈判金额也都非常大,项目众多,都是上百万上千万美元的项目,给我打下了坚实的公司法基础。
2、您为何在上海做通用汽车法务五年后,来美国留学呢?当时在择校时有何考虑?
来美国并不是我主动的选择,而是因为我的先生作为一名工程师,被公司派遣到美国,我拿的是L2(跨国公司高管配偶签证)来到美国的。来到美国之后,看到别的法律背景的人的做法,大多数都转行,比如有的做会计,很少人做法律。自己别无所长了,我又还是比较喜欢法律行业, 我还是继续做律师的行当吧,所以就申请法学院。
按美国传统教育方式应该是读JD,但是我毕竟已经在上海工作了八年,跟学校已经有点脱节,就想还是选择LLM一年的硕士课程。我当时申请的时候考虑过三所学校的录取通知:一个是西北大学( Northwestern University),一个是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法学院(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还有就是加州大学戴维斯法学院(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Davis)。前两所大学都是法学院排名14位的,但是西北大学是私立学校,学费更高,所以我选择了UT Austin。其实我比较后悔,因为如果从我后来的工作地点来看,我当初应该选择UC Davis,因为我先生的工作地点是在硅谷,那么我法学院毕业后应该也是要回到硅谷来的。UC Davis是硅谷当地的学校,相应的本地校友资源丰富,但是我沿用了国内带来的名牌论思维,选择了排名更高的德州UT Austin,结果毕业到现在这么多年,从来没有用到德州的校友资源。所以如果能重新选一次,我真觉得UC Davis比UT Austin对我来说更好。
(那么当时周围也没有人给你相关的选择学校的建议么?)
因为当时中国人读法学院的很少,我身边也没有相应的样本可以参考。所以只能自己判断。
3、我们都知道LLM学生在美国找工作很难,您在十年前LLM毕业找工作估计难度更大,那么您在毕业后找工作的经历是怎么样的?为何最终选择移民法呢?
现在大家知道LLM学生找工作很难,但是在十年前,找工作更难,当时的难度是超出想象的,根本没有预测到。因为那个时候律所还是用非常传统的3年JD毕业的学生,像我们这样在其他国家有本科法学学位,然后在美国读LLM的学生,对于美国律所来说不是一个conventional的career path,可能lack of training,毕竟是一年的program,不管从语言能力掌握还是formal legal training都会有所欠缺。发简历去国际大所,连面试的机会都没有。
基于我在中国做了八年的公司法务的资历,我当时就只考虑公司法职位,其他领域都不在我的求职范围内。我宁可从公司法律助理开始做,也不想找其他领域的,但是结果都不太幸运。最终我找到了一家圣何塞的移民法和公司法律所,就开始在这里开始做这两类业务了。
(那么后来您又为何选择独立执业呢?)
因为我做了一段时间移民业务,觉得比较顺手,而且中间也陆续生了孩子,就想在自己家附近开一个律师事务所,可以照顾孩子和家庭。虽然我当时移民业务案件比重已经超过公司法业务,但是心里还是想着什么时候回到公司法领域。直到两三年后我遇到了一对香港夫妇,他们的一番话让我终于放下执念,开始真正静下心来经营自己的律所。
这对香港夫妇是干洗店的老板,在湾区有三家干洗店,他们一番话让我终于对自己开律所有了重新的认识,他们跟我说了一句话,叫做“无商不富”,你不要总是想着给别人打工,你要有自己的business,你看你现在多好,已经有自己的律所了。你应该想办法把这个律所经营好,才能得到自己的财务自由,他们也说到他们两个从一家干洗店发展到三家连锁店,他们的两个孩子也是都培养成了牙医。牙医也是一种既有专业服务,也有自己的business的职业,他们告诉我要坚定做自己的business owner。
这对香港夫妇给我了我很大的职业上的震动,让我真正开始珍惜自己做的移民领域,想要把自己的律所经营好。
与此同时,我也发掘出了移民业务中的甜心区,sweet spot,也就是结合我的公司法背景,做跨国公司高管工作签证和投资移民签证。在这个领域我可以做得非常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从此我真正地开始醉心于、enjoy做移民业务了。
4、您现在的主要业务内容有哪些?可以给我们具体讲一下您专攻领域中比较有特色的内容么?您最骄傲的一段职业经历是怎样的呢?
我原来做的是公司法和移民法两块,现在因为我的律师事务所有雇员,我就把自己的工作重心都转到了移民业务领域,我可以用比较成熟的模板来训练我的助理,容易推广运用,而公司法占用我自己比较多的时间,不利于经营规模扩大。在移民业务中,我主要做职业移民为主的业务,尤其擅长跨国公司高管工作签证和投资移民签证。
跨国公司高管工作签证(L-1)是对于中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后用美国公司的身份来把海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派遣到美国来,协助美国公司工作的一种工作签证。近些年来很多中国公司也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海外扩张,建立他们的子公司。我给很多这样的中国公司的高管提供了这样的服务。
投资移民领域EB5现在也是中国的一个热点,有很多家长为了小孩的教育,在美国通过投资移民的方式取得绿卡。投资50万到100万到美国,创造10个就业,就可以获得绿卡。投资移民有两种,国内的中介做的主要是区域中心的,但是我们除了做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还做很多的直接投资移民,比如购买餐馆、开幼儿园,投资人通过所投资的企业创造十个就业,在获得投资收益的同时,又可以解决绿卡问题。
5、可以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少数股东持股”么?它在投资移民领域是如何应用的呢?
我的公司法背景为我的移民业务带来很大的优势,我可以很容易地把公司法知识应用到移民业务领域。比如跨国公司高管签证这一块,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海外公司要成为美国公司的关联企业,移民局认定的“关联企业”是要形成控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海外公司在美国公司拥有51%以上的股权。我们碰到的一例情况是海外公司(中国公司)的股东持股比较分散,几个股东共同持有这家公司,现在他们派其中一个股东到美国来设立美国子公司。美国公司就由这一个股东占100%的控股权,但是这个美国公司的股东在他的海外公司只占少数股权,有30%。如果纯粹这样做是不可能构成关联企业的关系的。这个时候我们就运用一个公司法上的voting agreement,叫做“投票行动一致人”的协议,做法是派到美国的股东和另外一个国内股东签订这样的协议, 从而在法律上另一个股东在国内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投票权都依附于美国的这个股东, 即另一个股东和美国股东的投票权是一致的, 从而使美国股东在中国公司的实际投票权达到51%以上,形成了“实际控制人”,运用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向移民局说明,这个美国股东既是中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又是美国公司100%的全资所有人。这样使得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形成关联关系。
(是不是一般的移民律师不知道这样的架构方式呢?)
其他的移民律师可能也听说过,但是可能不敢运用这样的一个概念来构建关联企业和少数股东持股。但是对我来说,因为我的公司法背景,我可以非常轻松地运用这个概念, 不会有法律障碍和心理上的障碍,因为对我来说这是公司法上一个非常简单明了的概念,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除此之外,公司法背景对您的移民法业务有何帮助作用呢?)
“是金子总会发光的吧。” 这是我对自己说的话。 从以前想做公司法求而不得, 到现在把公司法和移民领域相结合, 从而奠定自己移民业务的专长,我终于学以致用了。 我现在做的跨国公司高管业务和投资移民业务可以运用到我现在所有的知识,包括中国法、公司法、移民法。我在中国执业八年,对中国的法律、中国客户能给我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文件,以及中国的外汇管理业务都非常了解,我通常会指导客户,如何在外经贸委得到一个外汇投批复,然后再到外汇管理局做备案,然后再把资金从中国合理合法地汇出到美国来。这是之前我在做公司法时候一个惯常业务,所以我可以很熟练地知道我的客户如何去操作。同时因为对公司法的理解,我可以在给中国客户起草美国公司的商业合同、并购合同方面的格式、要求进行一些指导。比如中国公司在美国招聘的时候,会在招聘广告上要求年轻、身高、性别。我会跟他们说,你来美国开业,不是为了来违反美国法律的。你在中国可以在招聘广告上这样写,但是在美国不可以这样写。因为我熟悉中国和美国的法律环境,所以可以给客户很多商务方面的指导。另外,因为我对美国公司运作和成本的了解,我对国内客户起草的的美国公司商业计划书中的合理性有很好的判断力。 我花时间和精力了解客户在美国的商业计划,告诉他们你的商业计划书在美国的法律环境下会有什么问题,这是对客户来说不仅是法律方面的指导,而且还是对他们商务方面的指导。这些帮助我们律所的跨国公司高管签证业务取得极高的批准率。